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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通市崇川区义务教育入学办法通知

来源:家长帮论坛南通站 作者:醒醒姑娘 2017-12-10 11:24:00

说两句

  幼教网整理了2017年南通市崇川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通知,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公布

  《崇川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小学教育集团、中小学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崇川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安排,2017年入学新生提交户口及住宅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附件:崇川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试行)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2017年5月10日


  崇川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川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崇川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促进生源常态分布,确保学生健康安全,教育质量提升。

  第五条  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学校施教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  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巩固"零择校"成果,以入学适龄儿童及少年、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落实就读学校。

  第七条  实行户证一致入学制度。即入学儿童、少年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至少一人)在同一户籍,并与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的住宅房屋产权证(公租房屋使用证)一致。

  第八条  实行学段管理制度。即每学段内(小学6年、初中3年),学校对施教区内同一住房只提供一个学位(同一家庭除外)。

  第九条  实行获证时限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入学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住宅房屋产权证(公租房屋使用证)取得、户口迁入时间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条  入学合法固定住所依照以下原则确认:

  (一)以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住宅房屋完全产权证为依据。

  (二)父母确无住房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住房,要求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宅房屋产权证(公租房屋使用证)入学的,必须父母至少一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上(2022年起小学报名、2028年起初中报名,要求孩子出生后户籍一直都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上,从未迁移过。),还必须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三)公租房居住的无房户子女,父母和子女户口必须同在公租房内,可凭公租房使用权证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及一年以上的水电发票。

  (四)私租房居住的无房户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属房屋拆迁者,按安置地安排入学,一年内也可凭加盖街道公章的拆迁协议按原址安排入学。

  (六)期房(尚未领取住宅房屋产权证)不作为入学依据。

  (七)入学户口及住址在审核确认后要求调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凡具备"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三项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学校入学手续:

  (一)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经核签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监护人《居住证》、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在本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二)流动人口子女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持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入学,入学小学的,到学额有空余的、居住地相对较近的学校入学;入学初中的,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申请报名。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引进人才、现役军人等子女入学,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在报名后30日内由学校向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位情况,需要对招生办法做一些微调,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入学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提交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入学学校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入学相关活动中违纪违法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崇川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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